張貼者:林振永/生活輔導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失物招領處理要點 如附檔 | ||||
活 動 類 別 | 活 動 對 象 | 起 始 時 間 | 結 束 時 間 | 地 點 |
行政 | 教職員生 | 2021/10/21 | 2030/10/31 | 大禮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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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人:林振永 聯絡電話:035712121#5004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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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失物招領處理要點如下 (如附檔 )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失物招領處理要點
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民法第803-810條規定及配合學校狀況而訂之。 第二條 作業流程: 一、 拾獲遺失物(含失金)者請交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。 二、 遺失物品(含失金)者也請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登記。 三、 如遺失物品(含失金)之所有人所在不明者以校園公告招領之。 四、 拾得物如可辨識遺失人或遺失物之所有人者,應即通知遺失人或所有人領回。 五、 生活輔導組依序將遺失物編號,並公告於生活輔導組網站,為期 6 個月。 六、 失主領取遺失物時,應出示證件,並於遺失物登記本上簽名。 七、 如拾獲人未同意依本處理要點,則請拾獲人逕將拾得物(含失金)送警察機關處理。 第三條 拾得物經公告六個月後,所有人未於期間認領者,各項拾得物得依下列之一方式處理: 一、 功能正常具使用價值適合義賣物品,由生活輔導組舉辦義賣活動,義賣所得價金及拾金作為本校清寒急難學生救助之用。 二、 不適合義賣之物品或經義賣而未賣出之拾得物,則由生活輔導組銷毀或資源回收之。 三、 拾得物易於腐壞,管理單位不負保管責任,三日後以廢棄物處理。 第四條 拾獲人在拾得物品不昧於己,其行為足堪嘉許者得予以獎勵。 第五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依民法條文辦理。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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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失物招領處理要點 如附檔 |